点击浏览详图 (相册号:78745) | | 标题:鼎力举报、合力肃贪/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 | 说明:见公安部2005年5月25日给胥中钊的《复函》/全文如下:
公安部群众来信答复单
部信复5279号
胥中钊:
你给公安部的来信已收悉。我们已按工作程序将你的来信转重庆市公安局,请他们督促有关公安机关处理。请你与他们联系。
公安部信访办公室(公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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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浏览详图 (相册号:78746) | | 标题:鼎力举报、合力肃贪/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 | 说明: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2005年5月11日给胥中钊的《复函》/全文如下:
审计署举报中心
举报电、信件转办处理单
胥中钊同志:
你2005年5月日来信收悉,现已转最高检察院阅处。
审计署举报中心(公章)
2005年5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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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中钊同志:
你于2000年5月9日寄给中国证监会的来信,我会稽查局信访处已收到。对于向你出具举报“罗牛山”案及赴北京参加“罗牛山”案听证会有关证明文件的要求,我们认为,鉴于你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需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可由人民法院致函我会,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
特此告知。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信访处(公章)
二OOO年六月一日
特别提示:
1、胥中钊原为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首届董事会秘书长、证券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2、自1997年5月21日起至今,胥中钊就罗牛山(深交所证券交易代码000735)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违法、违规、违纪的腐败问题(涉嫌经济犯罪案值7.65亿元)、对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胥中钊、杨明弘之子胥杨的买凶报复谋杀案,鼎力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举证。
3、1998年1月应中国证监会的邀请,胥中钊从海口赴北京参加了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的罗牛山案“北京听证会”。在此之前的1997年6月、7月,中国证监会曾两次组成罗牛山案稽查专案组,从北京赴海南进行专案调查取证。
4、1998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查字[1998]42号文、43号文对罗牛山案进行了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证监查字[1998]42号、43号,请点击本网站《纪念文选》)。
5、1998年8月11日,胥中钊之子胥杨在重庆被腐败份子买凶报复谋杀致死。
6、中国证监会本《复函》,确认胥中钊为罗牛山案举报人、罗牛山案北京听证会证人。专此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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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浏览详图 (相册号:78748) | | 标题:鼎力举报、合力肃贪/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 | 说明:1、此为在1998年8月11日买凶报复谋杀案发生后的1999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汇给胥中钊的3988.80元《邮政汇款通知单》凭证。
2、1998年1月,胥中钊应中国证监会的邀请,从海口赴北京参加“罗牛山案北京听证会”发生的来回交通费及在京差旅费,总计398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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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浏览详图 (相册号:78749) | | 标题:鼎力举报、合力肃贪/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 | 说明: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1998年第6期)
关于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1998年第6期(总33期)第17-19页
处 罚 决 定
关于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
1998年5月26日 证监查字[199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核实,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南证管办)在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上市前出具虚假文件的问题上负有主要责任。
罗牛山公司是1993年11月经海南省证券委琼证[1993]85号文批准,于1994年6月26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375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该公司实际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占总股本的14.8,违反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关于“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点五”的规定。1996年12月,该公司被海南省确定为上市预选企业。为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海南证管办以海南省证券委名义,于1996年12月为其出具了虚假的琼证[1993]2号文件,将罗牛山公司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时间调整为1993年3月31日,对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也做了相应调整,使之符合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海南证管办更改对罗牛山公司批准文号、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时间、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南证管办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各级证券监管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1998年5月26日
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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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5月26日 证监查字[1998]43号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自1997年5月起,中国证监会对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罗牛山公司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以下违规行为:
一、罗牛山公司的违规行为:
经查实,罗牛山公司是1993年11月经海南省证券委琼证[1993]85号文批准,于1994年6月26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375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该公司实际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占总股本的14.8,违反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关于“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点五”的规定。1996年12月,该公司被海南省确定为上市预选企业。为掩盖上述事实,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经该公司申请,有关部门于1996年12月为其出具了虚假的琼证[1993]2号文件,将罗牛山公司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时间调整为1993年3月31日,并调整了总股本和股权结构,使之符合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罗牛山公司在其公开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定向募集时的实际情况,披露了调整后的罗牛山公司总股本和股权结构,并将公司成立时间提前到1993年10月15日。罗牛山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1996年12月,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罗牛山公司委托,按照调整后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出具了签发日期为1993年8月10日的定向募集股份验资报告。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罗牛山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的董事吴伟雄、林诗銮、王治福、王建敏、王建新、徐自力、徐翔、王晓玲、姚庆雨处以警告。
2、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对在虚假验资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杜智勇处以警告。
上述受处罚的单位及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199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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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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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浏览详图 (相册号:78750) | | 标题:鼎力举报、合力肃贪/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 | 说明:见《证券投资》杂志(新华通讯社主管/新华社国内信息中心主编)/2001年11月17日第44期《警惕!海南上市公司的高风险趋势》第43页揭示:
风险的根源在哪里
一是稽查不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海南上市公司的高风险情况中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早在两三年前已经发现,但一直没有得到严厉查处,涉嫌违法违规的事件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查处的没查处,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没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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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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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揭示: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一中行审初字第350号。
起诉人胥中钊,男,47岁,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长安厂合作村154-10号。
起诉人杨明弘,女,46岁,汉族,重庆重型铸锻厂工人,住重庆市江北区长安厂合作村154-10号。
2001年10月28日,本院收到胥中钊、杨明弘的起诉状,因起诉状形式不符合要求,本院要求其补正。2001年11月8日,胥中钊补充了相关起诉材料并交纳了诉讼费。胥中钊、杨明弘的起诉状称:胥中钊原系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主持社会正义,自1997年5月21日起至今曾数十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举报罗牛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伟雄等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期间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要求证监会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但证监会未依法移送,仅于1998年5月26日作出“证监查字(1998)43号《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及证监查字(1998)42号《关于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起诉人认为证监会此举是以罚代刑,属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对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及上市以后的违法、违规、违纪进行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披露,公开曝光,公开处罚;并没收其全部非法、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二、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依法将涉嫌经济犯罪总案值达7.65亿元的“罗牛山案”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彻底纠正被告对“罗牛山案”不依法查处、不依法移送、以罚代刑的错误作法。三、依法判决或裁定被告1998年5月26日作出的对“罗牛山案”的非公开的、秘密的查处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违法:1、依法裁定撤销被告1998年5月26日证监查字(1998)42号《关于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2、依法裁定撤销被告1998年5月26日证监查字(1998)43号《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3、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依法对“罗牛山案”的查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本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对证监会1998年5月26日作出证监查字(1998)42号《关于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及证监查字(1998)43号《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应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此外,证监会对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对起诉人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人认为相关人员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可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申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胥中钊、杨明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胥中钊、杨明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张素贞
代理审判员李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2001年11月9日
书记员王静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1)高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胥中钊,男,47岁,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长安厂合作村154-10号。
上诉人杨明弘,女,46岁,汉族,重庆重型铸锻厂工人,住重庆市江北区长安厂合作村154-10号。
上诉人胥中钊、杨明弘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3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应为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上诉人要求判令被告履行的各种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实体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上诉人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胥中钊等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广立
代理审判员朱春涛
代理审判员吕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2002年1月15日
书记员郭晶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3)行监字第119号
胥中钊、杨明弘:
你们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行终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诉。经审查,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足以否定原审裁定,望服判息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章)
200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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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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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厅关于给胥中钊同志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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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厅关于给胥中钊同志的复函
琼纪信监函[1999]8号
胥中钊同志:
你多次向省纪委监察厅及有关领导反映罗牛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特大腐败案引致对举报人家属被谋杀的举报材料均已收悉。关于反映罗牛山股票上市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1998年作了调查,并作出《关于海南省证券办公室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和《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关于反映你儿子被谋杀的问题,属公安部门侦查案件。据了解,公安部门已侦查有了结论,即你儿子死因属于自杀。特此函告。
中共海南省纪委信访室(公章)
海南省监察厅举报中心(公章)
1999年9月3日
特别提示:
1、胥中钊原为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首届董事会秘书长、证券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2、自1997年5月21日起至今,胥中钊就罗牛山(深交所证券交易代码000735)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违法、违规、违纪的腐败问题(涉嫌经济犯罪案值7.65亿元)、对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胥中钊、杨明弘之子胥杨的买凶报复谋杀案,鼎力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举证。
3、1998年1月应中国证监会的邀请,胥中钊从海口赴北京参加了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的罗牛山案“北京听证会”。在此之前的1997年6月、7月,中国证监会曾两次组成罗牛山案稽查专案组,从北京赴海南进行专案调查取证。
4、1998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查字[1998]42号文、43号文对罗牛山案进行了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证监查字[1998]42号、43号,请点击本网站《纪念文选》)。
5、1998年8月11日,胥杨因其父亲胥中钊反腐败(罗牛山腐败案/深交所股票代码000735)而导致其被腐败分子买凶报复谋杀致死(全身被一条长达13.6米的绳索五花大绑,双手反绑,并被一黑色皮带再次捆绑,全身上下总计十二处抵抗伤、搏斗伤、外来暴力伤,被腐败分子他缢、他杀)。
6、案发后的1999年2月,罗牛山XX在海口罗牛山公司办公场合公然宣称“XXX叫我找了几个人,去教训修理了胥中钊,因为他告了我们罗牛山的状”。道出了买凶报复杀人案的杀人动机.目的.主谋.凶手及目标对象。同年4月.6月,罗牛山公司的几位富有正义感的知情人将此案情用特快专递向重庆警方及被害人家属紧急举报。
7、案发后的1999年7月,海口市公安局原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兼刑侦处处长.刑警支队支队长的丰凯(现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接到举报后,曾派专案组赴重庆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8、案发后的1999年11月,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也派出专案组赴海口市罗牛山进行了为期九天的刑事侦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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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答[2004]27号/全文如下: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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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检 举答[2004]27号
胥中钊、杨明弘:
你的控告材料已收到。经审查,我们已将材料转往省纪检委。
特此通知。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专用章)
200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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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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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高法[2000]信复字第632号/全文如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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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复函
琼高法[2000]信复字第632号
胥中钊:
你为刑事自诉状告吴伟雄一案来信收悉,经审查,答复如下:
你的“刑事自诉起诉状”收到后,已按规定于2000年11月9日转给海口市中级法院,有关处理事宜请你直接与海口市中级法院联系。
此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专用章)
2000年11月9日
(时到今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没有任何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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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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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复核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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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专用特别文件之一
特快专递号EQ895132010CN
反腐败举报、举证控告材料及特别申请文件
罗牛山腐败案·对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胥中钊、杨明弘之子胥杨的买凶报复谋杀案举报控告文件
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复核鉴定委托书
(2006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厅并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本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胥中钊,因举报、举证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违法、违纪、违规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导致其子胥杨(男,16岁,原重庆巴蜀中学高一·三班学生),于1998年8月11日在重庆,被罗牛山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伟雄(现海口市副市长)、胡电铃、李豫等人买凶报复谋杀致死。
案发后,海口市公安局(1999年7月)、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1999年11月)曾两次对本案进行了专案调查。但时到今日,仍没有立案侦破,至今长达八年之久。
本反腐财举报人、证人、被害人家属不服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法医技术室)尸检初次鉴定仅揭示被害人全身体表五处生前损伤,仅占应检总计十二处生前损伤的42,故意漏检七处生前损伤,漏检率58;不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尸检重新鉴定仅提示被害人全身体表一处生前损伤,仅占应检总计十二处生前损伤的8,故意漏检十一处生前损伤,漏检率更高达92,特申请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依法定程序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更名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受理对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进行复核鉴定。
而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却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此鉴定机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即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为由,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至今不回复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7月5日发出的《咨询函》”为由,拒绝出具《委托公函/委托书》,拒绝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对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进行法定的复核鉴定。
本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被害人家属经与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多次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确有鉴定机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或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死者家属可以直接委托其受理尸检复核鉴定。对于重庆市公安机关来说,谁也没有这个权力出具《委托书》,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复核鉴定,谁也承担不了这个责任”。
为此,本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被害人家属胥中钊、杨明弘被逼走投无路,被迫非经法定程序,非经公安机关委托,而自行出具本《委托书》,直接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厅并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受理对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进行复核鉴定及书证审查鉴定。其委托事项如下:
1、委托人:被害人胥杨的父母亲:
注:委托人胥中钊、杨明弘简历详见附件。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长安厂合作村154-10号;邮政编码:400023;联系电话:(023)67704363 13996104827。
2、案由:罗牛山腐败案引发的对反腐败举报人、证人之子胥杨的买凶报复谋杀案。
注: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案情详见附件。
3、被鉴定人:胥杨,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原重庆市巴蜀中学高一·三班学生。于1998年8月11日被罗牛山公司吴伟雄、胡电铃、李豫等人买凶报复谋杀致死。
4、送检时间:2006年9月24日(特快专递号EQ895132010CN、检材总154页)。
5、委托方式:
(1)2005年6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尸检复核鉴定的委托,但遭到了拒绝。
(2)2005年7月5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咨询函》,向其咨询是否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尸检复核鉴定的委托及委托方式的有关事宜。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回复其发出的《咨询函》,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以此为理由,拒绝出具《委托书》,拒绝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受理复核鉴定。
(3)2005年8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此鉴定机构,且也不回复其发出的《咨询函》”为借口,拒绝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复核鉴定。
注:以上委托方式之(1)(2)(3)的三份书证证据一并附后,请审查,绝无虚假。其书证名称:(1)《请求协助函》;(2)《咨询函》;(3)《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4)本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被害人家属胥中钊、杨明弘走投无路,只好自己委托。
6、申请尸检复核鉴定的拟委托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鉴定机构: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7、尸检复核鉴定/书证审查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死者属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或他缢致机械性窒息死进行鉴定。
(2)死亡方式(是否有抵抗、搏斗、暴力损伤之他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法医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法医学尸表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对死者全身总计十二处生前损伤、特别是双下肢国窝(双膝关节国窝、双膝关节后窝)挫擦伤,并伴表皮剥脱、缺损损伤,是否为外来凶犯用脚践踏、蹬踏所形成的外来暴力损伤进行鉴定,以确认其十二处损伤是否有抵抗、搏斗、暴力损伤之他缢致机械性窒息死的法医学依据。
8、送检鉴定材料:死者家属提供部份如下:
(1)本委托人胥中钊、杨明弘报送的鉴定送检材料包括以下材料,总计154页。其中本《委托书》9页、附件正文49页及附页2页、附件证据共六册(含尸表十二处生前损伤之细目照片、摄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证据)计94页。其目录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复核鉴定委托书》送检鉴定材料总目录
一 《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复核鉴定委托书》正文/共计9页;
二 《信仿事项申请书》正文49页及附页2页/共计51页;
三 附件证据1至46号及53号特别证据/共六册,计94页;
1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1999年9月3日给胥中钊的《复函》;
2 中国证监会2000年6月1日给胥中钊的《复函》;
3 海南省高级法院2000年11月9日给胥中钊的《复函》;
4 国家审计署2005年5月11日给胥中钊的《复函》(举报材料已转最高人民检察院阅处);
5 海南省检察院2004年9月26日给胥中钊、杨明弘的《复函》(举报控告材料已转海南省纪委阅处);
6 公安部2005年5月25日给胥中钊的《复函》;
7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5月21日《群众来信来访受理通知书》;
8 《重庆晨报》2005年5月22日第6版、《重庆时报》2005年5月22日第2片《图片新闻》;
9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4年11月16日《关于胥中钊、杨明弘来信来访的答复意见》;
10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6月29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尸检复核鉴定的《请求协助函》;
11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7月5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尸检复核鉴定的《咨询函》;
12 《重庆晚报》2005年7月23日第10版专题新闻报道;
13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8月19日第116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且也不回复2005年7月5日发给其的《咨询函》为由,拒绝复核鉴定);
14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更名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证据;
17 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法医技术室)1998年9月7日尸检初次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04年5月26日尸检重新鉴定所揭示的损伤数目与客观实际存在重大差错对照表;
18 重庆法医学会尸检初次鉴定(漏检七处损伤,漏检率58)、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尸检重新鉴定(漏检十一处损伤、漏检率92)之特别举证(含细目损伤照片11张);
19 重庆法医学会尸检初次鉴定仅揭示五处生前损伤(漏检率58)的特别举证(含细目损伤照片3张);
20 湖南省湘潭市女教师黄静命案·重庆市巴蜀中学学生胥杨命案,不同的案例,相同的双下肢国窝(双膝关节国窝、双膝关节后窝)损伤比对、对照表(含细目损伤照片6张);
21 新华社2005年2月26日报道《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将作大调整》;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刑事技术类 法医检验/刑事照相、录像国家标准》;
23 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重大事件揭示;
24 《南方都市报》2002年3月10日C59至C63版《罗牛山调查》/涉案高达7.65亿元;
25 《重庆法制报》2000年2月26日第1版《儿子你是父亲心中永远的痛》/买凶报复杀人案;
★ 注2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第六次鉴定确认“黄静双下肢国窝损伤符合他人形成。”专此提示。
26 中国证监会1998年5月26日证监查字[1998]42号文/《关于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1998年5月26日证监查字[1998]43号文/《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27 (1)中国证监会确认胥中钊为“罗牛山案”举报人、“罗牛山案”北京听证会证人的证明文件;(2)中国证监会3988元《邮政汇款通知单》凭证/海口至北京听证会交通费及在京差旅费;(胥中钊应证监会的邀请,于1998年1月从海口赴北京,参加了其组织的“罗牛山案”听证会);
28 1999年4月、6月,海口市罗牛山公司一内幕知情人,就罗牛山吴伟雄、胡电铃、李豫等人涉嫌买凶谋杀胥中钊之子一案,分别向重庆市公安局及胥中钊的特快专递举报信书证;
29 《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经济报》、《重庆商报》、《现代工人报》(原《重庆工人报》)、《北京晨报》、《新财经》、《证券投资》及香港《凤凰周刊》等九家媒体的11篇报道;
30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公司文件/聘胥中钊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长、证券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31 目击证人证词书证/亲眼目睹案发接警后,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对死者全身尸表损伤进行检查、检验并对损伤进行照相、摄录像的证人词言;
32 故意隐瞒、隐匿他缢、他杀的现场事实真相;
33 案发现场举证证据照片及说明;
34 死者家属1998年8月12日向江北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尸检初次鉴定的《委托书》;
35 死者家属1998年8月13日向重庆法医学会出具的尸检初次鉴定的《委托书》;
36 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法医技术室)出具的尸检初次鉴定报告,1998年9月7日法咨鉴D(98)第01019号《胥杨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仅揭示五处伤,仅占42;漏检七处伤,漏检率58,且仅有一名法医鉴定人盖章;
37 《胥杨死亡案复查鉴定意见书》; 1998年10月15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出具。1.无司法鉴定委托人、送检人;2.无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单位、受理人;3.无司法鉴定机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用印、司法鉴定公文编号;
38 《重新鉴定申请》;江北区公安分局同意作尸检重新鉴定,于2004年1月2日向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递交;
39 《尸检重新鉴定委托书》;江北区公安分局同意作尸检重新鉴定,于2004年1月13日向重庆法医学会出具《委托书》;
40 《尸检重新鉴定检材签收书证》两份/证据编号40、41;
41 2004年1月14日、1月19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陈翔、杜小盛分别出具《签收书证》,确认分别“收到胥中钊、杨明弘报来的尸检重新鉴定的申请文件:总29件/总60页及死者家属拍摄的死者胥杨尸表十二处损伤的摄录像光盘一张、细目损伤照片30张”/总计两套申请文件检材、送检材料;
42 死者家属:2004年3月15日/《关于提请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依法定程序重新委托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公安部二所,对胥杨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由于重庆法医学会拒绝受理江北区公安分局的委托,死者家属被迫重新提出申请);
43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3月18日出具的(2004)检群字第25号《通知》;
44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重新鉴定报告;2004年5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当天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04年5月26日当天就接受委托,当天就出具了[2004]公物证鉴字337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仅揭示一处损伤,仅占8;漏检十一处损伤,漏检率更高达92;
45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46 《死者胥杨全身体表十二处生前抵抗、搏斗、暴力损伤摄录像光盘》/未经任何的剪辑及技术处理,有读秒记录为证,约45分钟及文字说明2页;死者家属拍摄,有遗体告别仪式的数十人作证/死者家属在公安办案人员企图强行火化尸体的最后通牒的最后一天(1998年9月13日)被逼、被迫火化尸体之前拍摄而成。
47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见文件二《信访事项申请书》正文第37页;
48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刑事复议决定书》见文件二正文第38页;
49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见文件二正文第31页;
50 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见文件二正文第21页;
51 重庆市公安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且也不回复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发出的《咨询函》……),见文件二正文第24页至第25页;
52 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且也不回复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发出的《咨询函》……),见文件二正文第50页至51页;(注:文件二《信访事项申请书》曾于2006年2月8日以EP393667353CN报最高检)
53 特别重要证据:见附件证据第6册之第11页至第12页。证据名称:《今日海南》(中共海南省委主办)/2004年第10期[大案警示]——《打开一个贪官的卷宗——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丰凯犯罪实录》揭示:(1)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兼刑侦处处长、刑警支队支队长的丰凯,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详见该《犯罪实录》所示。(2)2000年4月,罗牛山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伟雄,“迫于丰凯的权力”,曾“利用假合同、假借款的方式,向丰凯行贿200万元。”详见该《犯罪实录》所示。注:1999年7月,丰凯曾指示海口市公安局专案组赴渝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
8、送检鉴定材料:公安机关应提供的部份如下:
(2)1998年8月11日案发后,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法医曾对死者胥杨全身总计十二处损伤进行了检查、检验、细目损伤照相及摄录像,请依法调取。
(3)1998年8月13日,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法医技术室)法医在解剖尸体前,也对死者胥杨全身总计十二处损伤进行了检查、检验、细目照相及摄录像,请依法调取。
(4)1999年11月15日至11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组成刑事专案组一行三人赴海口市罗牛山公司进行了为期九天的刑事专案调查。其所获得的证据及案情材料,请依法调取。
专此特别委托、泣请受理。有关鉴定费用及鉴定手续请电告我们尽快赴北京办理。
此致
最高人民检验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委托人(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被害人胥杨的父母亲):胥中钊 杨明弘
200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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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浏览详图 (相册号:78713) | |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刑事技术类:法医检验篇/刑事照相、录像篇)国家标准汇编目录 | 说明:1、刑事技术类:法医检验篇国家标准目录
GA/T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1
GA/T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5
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16
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24
GA/T150-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28
GA/T151-1996新生儿尸体检验…………………33
GA/T167-1997中毒尸体检验规范………………38
GA/T168-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42
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47
GA/T170-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53
2、刑事技术类:刑事照相、录像篇国家标准目录
GA/T117-199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1
GA/T118-1995刑事照相制卷质量标准…………8
GA/T119-1995刑事照相负正片后期制作质量标准/19
GA/T120-1995刑事照相、录像词汇……………23
GA/T155-1996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35
GA/T156-1996翻拍照相方法规则………………40
GA/T157-1996脱影照相方法规则………………43
GA/T158-1996比例照相方法规则………………46
GA/T221-1999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48
GA/T222-1999近距离照相方法规则……………52
GA/T223-1999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55
GA/T325-2001辨认照相、录像要求……………58
GA/T326-2001刑事案件声像档案资料保存要求与方法/62
GA/T327-2001偏振光照相方法…………………66
GA/T328-2001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司法登记照相规则/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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