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尸检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所揭示的损伤数目与客观实际存在重大差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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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9月7日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法医技术室)在出具的法咨鉴D(98)第01019号《胥杨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初次鉴定报告)中,仅揭示五处生前损伤,仅占应检十二处生前损伤的42,漏检了七处生前损伤,漏检率58,已构成了重大漏检、错鉴,应当依法重新鉴定。
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案发将近六年后的2004年5月26日,当天接受委托、当天就受理、当天就出具的[2004]公物证鉴字337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重新鉴定报告)中,仅揭示一处生前损伤,仅占应检十二处生前损伤的8,漏检了十一处生前损伤,漏检率为92,已构成了重大漏检、错鉴,应当依法复核鉴定。
3、重庆法医学会法咨鉴D(98)第01019号初次鉴定称:“死者五处损伤,无抵抗及搏斗伤之表现。死者为缢死,系生前上吊窒息死亡。”(注:未认定是自缢?他缢?)/1998年9月7日出具。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04]公物证鉴字3378号重新鉴定称:“未发现死者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过程中有他人参与的证据。死者为自缢。” /2004年5月26日出具。
5、被害人家属、江北区公安分局、重庆法医学会分别掌握的三盒/套尸表生前损伤录相带、照片却证明:“死者全身十二处损伤,均为抵抗、搏斗、暴力损伤,死者自缢不能形成,死者纯属他缢、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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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2006/10/10 10:59:35 浏览: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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