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力举报、合力肃贪/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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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券投资》杂志(新华通讯社主管/新华社国内信息中心主编)/2001年11月17日第44期《警惕!海南上市公司的高风险趋势》第43页揭示:
风险的根源在哪里
一是稽查不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海南上市公司的高风险情况中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早在两三年前已经发现,但一直没有得到严厉查处,涉嫌违法违规的事件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查处的没查处,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没移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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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2006/10/11 15:19:20 浏览: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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