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复核鉴定委托书》

■■ 2006年9月24日已特别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厅并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全文见《纪念文选》)
  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复核鉴定委托书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用特别文件之一
   特快专递号EQ895132010CN
  
   反腐败举报、举证控告材料及特别申请文件
   罗牛山腐败案·对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胥中钊、杨明弘之子胥杨的买凶报复谋杀案举报控告文件
  
   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复核鉴定委托书
   (2006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厅并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本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胥中钊,因举报、举证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违法、违纪、违规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导致其子胥杨(男,16岁,原重庆巴蜀中学高一·三班学生),于1998年8月11日在重庆,被罗牛山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伟雄(现海口市副市长)、胡电铃、李豫等人买凶报复谋杀致死。
   案发后,海口市公安局(1999年7月)、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1999年11月)曾两次对本案进行了专案调查。但时到今日,仍没有立案侦破,至今长达八年之久。
   本反腐财举报人、证人、被害人家属不服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法医技术室)尸检初次鉴定仅揭示被害人全身体表五处生前损伤,仅占应检总计十二处生前损伤的42,故意漏检七处生前损伤,漏检率58;不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尸检重新鉴定仅提示被害人全身体表一处生前损伤,仅占应检总计十二处生前损伤的8,故意漏检十一处生前损伤,漏检率更高达92,特申请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依法定程序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更名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受理对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进行复核鉴定。
   而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却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此鉴定机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即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为由,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至今不回复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7月5日发出的《咨询函》”为由,拒绝出具《委托公函/委托书》,拒绝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对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进行法定的复核鉴定。
   本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被害人家属经与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多次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确有鉴定机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或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死者家属可以直接委托其受理尸检复核鉴定。对于重庆市公安机关来说,谁也没有这个权力出具《委托书》,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复核鉴定,谁也承担不了这个责任”。
   为此,本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被害人家属胥中钊、杨明弘被逼走投无路,被迫非经法定程序,非经公安机关委托,而自行出具本《委托书》,直接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厅并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受理对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进行复核鉴定及书证审查鉴定。其委托事项如下:
   1、委托人:被害人胥杨的父母亲:
   注:委托人胥中钊、杨明弘简历详见附件。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长安厂合作村154-10号;邮政编码:400023;联系电话:(023)67704363 13996104827。
   2、案由:罗牛山腐败案引发的对反腐败举报人、证人之子胥杨的买凶报复谋杀案。
   注: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案情详见附件。
   3、被鉴定人:胥杨,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原重庆市巴蜀中学高一·三班学生。于1998年8月11日被罗牛山公司吴伟雄、胡电铃、李豫等人买凶报复谋杀致死。
   4、送检时间:2006年9月24日(特快专递号EQ895132010CN、检材总154页)。
   5、委托方式:
   (1)2005年6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尸检复核鉴定的委托,但遭到了拒绝。
   (2)2005年7月5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咨询函》,向其咨询是否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尸检复核鉴定的委托及委托方式的有关事宜。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回复其发出的《咨询函》,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以此为理由,拒绝出具《委托书》,拒绝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受理复核鉴定。
   (3)2005年8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此鉴定机构,且也不回复其发出的《咨询函》”为借口,拒绝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复核鉴定。
   注:以上委托方式之(1)(2)(3)的三份书证证据一并附后,请审查,绝无虚假。其书证名称:(1)《请求协助函》;(2)《咨询函》;(3)《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4)本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被害人家属胥中钊、杨明弘走投无路,只好自己委托。
   6、申请尸检复核鉴定的拟委托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鉴定机构: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
   7、尸检复核鉴定/书证审查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死者属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或他缢致机械性窒息死进行鉴定。
   (2)死亡方式(是否有抵抗、搏斗、暴力损伤之他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法医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法医学尸表检验》、《法医学尸体解剖》、《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对死者全身总计十二处生前损伤、特别是双下肢国窝(双膝关节国窝、双膝关节后窝)挫擦伤,并伴表皮剥脱、缺损损伤,是否为外来凶犯用脚践踏、蹬踏所形成的外来暴力损伤进行鉴定,以确认其十二处损伤是否有抵抗、搏斗、暴力损伤之他缢致机械性窒息死的法医学依据。
   8、送检鉴定材料:死者家属提供部份如下:
   (1)本委托人胥中钊、杨明弘报送的鉴定送检材料包括以下材料,总计154页。其中本《委托书》9页、附件正文49页及附页2页、附件证据共六册(含尸表十二处生前损伤之细目照片、摄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证据)计94页。其目录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复核鉴定委托书》送检鉴定材料总目录
   一 《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复核鉴定委托书》正文/共计9页;
   二 《信仿事项申请书》正文49页及附页2页/共计51页;
   三 附件证据1至46号及53号特别证据/共六册,计94页;
   1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1999年9月3日给胥中钊的《复函》;
   2 中国证监会2000年6月1日给胥中钊的《复函》;
   3 海南省高级法院2000年11月9日给胥中钊的《复函》;
   4 国家审计署2005年5月11日给胥中钊的《复函》(举报材料已转最高人民检察院阅处);
   5 海南省检察院2004年9月26日给胥中钊、杨明弘的《复函》(举报控告材料已转海南省纪委阅处);
   6 公安部2005年5月25日给胥中钊的《复函》;
   7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5月21日《群众来信来访受理通知书》;
   8 《重庆晨报》2005年5月22日第6版、《重庆时报》2005年5月22日第2片《图片新闻》;
   9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4年11月16日《关于胥中钊、杨明弘来信来访的答复意见》;
   10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6月29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尸检复核鉴定的《请求协助函》;
   11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7月5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尸检复核鉴定的《咨询函》;
   12 《重庆晚报》2005年7月23日第10版专题新闻报道;
   13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8月19日第116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且也不回复2005年7月5日发给其的《咨询函》为由,拒绝复核鉴定);
  
   14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更名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证据;
   17 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法医技术室)1998年9月7日尸检初次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04年5月26日尸检重新鉴定所揭示的损伤数目与客观实际存在重大差错对照表;
   18 重庆法医学会尸检初次鉴定(漏检七处损伤,漏检率58)、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尸检重新鉴定(漏检十一处损伤、漏检率92)之特别举证(含细目损伤照片11张);
   19 重庆法医学会尸检初次鉴定仅揭示五处生前损伤(漏检率58)的特别举证(含细目损伤照片3张);
   20 湖南省湘潭市女教师黄静命案·重庆市巴蜀中学学生胥杨命案,不同的案例,相同的双下肢国窝(双膝关节国窝、双膝关节后窝)损伤比对、对照表(含细目损伤照片6张);
   21 新华社2005年2月26日报道《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将作大调整》;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刑事技术类 法医检验/刑事照相、录像国家标准》;
   23 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重大事件揭示;
   24 《南方都市报》2002年3月10日C59至C63版《罗牛山调查》/涉案高达7.65亿元;
   25 《重庆法制报》2000年2月26日第1版《儿子你是父亲心中永远的痛》/买凶报复杀人案;
   ★ 注2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第六次鉴定确认“黄静双下肢国窝损伤符合他人形成。”专此提示。
   26 中国证监会1998年5月26日证监查字[1998]42号文/《关于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通报批评》;1998年5月26日证监查字[1998]43号文/《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27 (1)中国证监会确认胥中钊为“罗牛山案”举报人、“罗牛山案”北京听证会证人的证明文件;(2)中国证监会3988元《邮政汇款通知单》凭证/海口至北京听证会交通费及在京差旅费;(胥中钊应证监会的邀请,于1998年1月从海口赴北京,参加了其组织的“罗牛山案”听证会);
   28 1999年4月、6月,海口市罗牛山公司一内幕知情人,就罗牛山吴伟雄、胡电铃、李豫等人涉嫌买凶谋杀胥中钊之子一案,分别向重庆市公安局及胥中钊的特快专递举报信书证;
   29 《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经济报》、《重庆商报》、《现代工人报》(原《重庆工人报》)、《北京晨报》、《新财经》、《证券投资》及香港《凤凰周刊》等九家媒体的11篇报道;
   30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公司文件/聘胥中钊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长、证券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31 目击证人证词书证/亲眼目睹案发接警后,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对死者全身尸表损伤进行检查、检验并对损伤进行照相、摄录像的证人词言;
   32 故意隐瞒、隐匿他缢、他杀的现场事实真相;
   33 案发现场举证证据照片及说明;
   34 死者家属1998年8月12日向江北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尸检初次鉴定的《委托书》;
   35 死者家属1998年8月13日向重庆法医学会出具的尸检初次鉴定的《委托书》;
   36 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法医技术室)出具的尸检初次鉴定报告,1998年9月7日法咨鉴D(98)第01019号《胥杨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仅揭示五处伤,仅占42;漏检七处伤,漏检率58,且仅有一名法医鉴定人盖章;
   37 《胥杨死亡案复查鉴定意见书》; 1998年10月15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出具。1.无司法鉴定委托人、送检人;2.无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单位、受理人;3.无司法鉴定机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用印、司法鉴定公文编号;
   38 《重新鉴定申请》;江北区公安分局同意作尸检重新鉴定,于2004年1月2日向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递交;
   39 《尸检重新鉴定委托书》;江北区公安分局同意作尸检重新鉴定,于2004年1月13日向重庆法医学会出具《委托书》;
   40 《尸检重新鉴定检材签收书证》两份/证据编号40、41;
   41 2004年1月14日、1月19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陈翔、杜小盛分别出具《签收书证》,确认分别“收到胥中钊、杨明弘报来的尸检重新鉴定的申请文件:总29件/总60页及死者家属拍摄的死者胥杨尸表十二处损伤的摄录像光盘一张、细目损伤照片30张”/总计两套申请文件检材、送检材料;
   42 死者家属:2004年3月15日/《关于提请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依法定程序重新委托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公安部二所,对胥杨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由于重庆法医学会拒绝受理江北区公安分局的委托,死者家属被迫重新提出申请);
   43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3月18日出具的(2004)检群字第25号《通知》;
   44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重新鉴定报告;2004年5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当天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04年5月26日当天就接受委托,当天就出具了[2004]公物证鉴字337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仅揭示一处损伤,仅占8;漏检十一处损伤,漏检率更高达92;
   45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46 《死者胥杨全身体表十二处生前抵抗、搏斗、暴力损伤摄录像光盘》/未经任何的剪辑及技术处理,有读秒记录为证,约45分钟及文字说明2页;死者家属拍摄,有遗体告别仪式的数十人作证/死者家属在公安办案人员企图强行火化尸体的最后通牒的最后一天(1998年9月13日)被逼、被迫火化尸体之前拍摄而成。
  
   47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见文件二《信访事项申请书》正文第37页;
   48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刑事复议决定书》见文件二正文第38页;
   49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见文件二正文第31页;
   50 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见文件二正文第21页;
   51 重庆市公安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且也不回复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发出的《咨询函》……),见文件二正文第24页至第25页;
   52 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且也不回复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发出的《咨询函》……),见文件二正文第50页至51页;(注:文件二《信访事项申请书》曾于2006年2月8日以EP393667353CN报最高检)
   53 特别重要证据:见附件证据第6册之第11页至第12页。证据名称:《今日海南》(中共海南省委主办)/2004年第10期[大案警示]——《打开一个贪官的卷宗——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丰凯犯罪实录》揭示:(1)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兼刑侦处处长、刑警支队支队长的丰凯,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详见该《犯罪实录》所示。(2)2000年4月,罗牛山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伟雄,“迫于丰凯的权力”,曾“利用假合同、假借款的方式,向丰凯行贿200万元。”详见该《犯罪实录》所示。注:1999年7月,丰凯曾指示海口市公安局专案组赴渝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
   8、送检鉴定材料:公安机关应提供的部份如下:
   (2)1998年8月11日案发后,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法医曾对死者胥杨全身总计十二处损伤进行了检查、检验、细目损伤照相及摄录像,请依法调取。
   (3)1998年8月13日,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法医技术室)法医在解剖尸体前,也对死者胥杨全身总计十二处损伤进行了检查、检验、细目照相及摄录像,请依法调取。
   (4)1999年11月15日至11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组成刑事专案组一行三人赴海口市罗牛山公司进行了为期九天的刑事专案调查。其所获得的证据及案情材料,请依法调取。
   专此特别委托、泣请受理。有关鉴定费用及鉴定手续请电告我们尽快赴北京办理。
   此致
   最高人民检验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委托人(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被害人胥杨的父母亲):胥中钊 杨明弘
   2006年9月24日
  
  
修改 设置 上传:2006/10/15 9:50:51 浏览: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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