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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271)
标题:对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胥中钊.杨明弘之子胥扬的买凶报复谋杀案
说明:见《重庆法制报》2000年2月26日第一版《儿子你是父亲心中永远的痛》(全文见《纪念文选》)/主要章节:
  1、父亲鼎力举报罗牛山,公司违规上市遭处罚;
  2、儿子惨死家中;
  3、自杀、他杀各执一词,法医鉴定疑点多多;
  4、警方再赴海口,案情出现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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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688)
标题:对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胥中钊.杨明弘之子胥扬的买凶报复谋杀案
说明:见《重庆法制报》2000年2月26日第一版《儿子你是父亲心中永远的痛》(全文见《纪念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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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691)
标题:对反腐败举人、证人胥中钊、杨明弘之子胥杨的买凶报复谋杀案
说明:见《今日海南》(中共海南省委主办)2004年第10期《大案警示:打开一个贪官的卷宗--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丰凯犯罪实录》(全文见《纪念文选》)/重要提示:
  案发后的1999年7月,海口市公安局原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兼刑侦处处长.刑警支队支队长的丰凯(现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接到举报后,曾派专案组赴重庆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主要涉案人员: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丰凯,现已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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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9090)
标题:《警钟长鸣:2004年海南反腐风云中落马的十个贪官》
说明:见《海南廉政网》(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主办)2005年1月18日《警钟长鸣:2004年海南反腐风云中落马的十个贪官》之九:《丰凯:贪欲难填走上权利膨胀之路》全文如下:
  2004年海南反腐风云中落马的十个贪官
  海南廉政网 http://www.hnlzw.net 2005-01-18
  
  叶斌:“节前一天”受贿敲响警醒
     2004年12月26日,离2005年元旦仅有五天,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原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叶斌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其下属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而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由于此案涉及非法出售党校毕业文凭一事而备受社会各界人士关注,耐人寻味的是叶斌受贿中的14次行为中13次都是发生在“节前一天”:2001年元旦前一天晚上;2001年春节前一天晚上;2001年五一节前一天上午;2001年教师节前一天晚上;2001年国庆节前一天上午;2002年元旦前一天晚上;2002年春节前一天晚上;2002年五一节前一天上午;2002年“七一”前一天上午;2002年教师节前一天上午,2002年国庆节前一天上午;2003年春节前一天晚上;2003年五一节前一天下午。叶斌每次收受的贿赂款均在1-2万元之间。除此之外,叶斌在2002年8月的一天晚上收受了方少云送给的1万元港币。
      叶斌在非法收受方少云的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对方少云负责的成人教育部的资金管理采取了放任纵容的态度,干预学校对成人教育部财务收支统一监管,使该部资金管理失控;违反规定同意将方少云的妻子转为该校临时工并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违反规定提名推荐方少云为党校后备干部人选。
    点评:近年来假借过节之名给领导干部行贿的歪风迅速在各级干部中蔓延,且花样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蚀腐化了不少领导干部。“节前一天”已经成为各级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一道门坎。能不能顶住这股歪风邪气,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一个检验,更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大考验。
  娄小平: 没有钱就裁决不了
     2004年11月3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娄小平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十一年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三亚市政府下达行政决定文件,将南滨农场西北部的566公顷土地的使用权收归三亚市政府管理。南滨农场于1997年1月向海南省政府申请复议,海南省法制局行政复议处干部温志鹏(已判刑)承办此案。南滨农场场长叶世桂多次找温志鹏,请求帮忙改变三亚市政府的行政决定,商定事成后南滨农场给酬谢费人民币60万元。温志鹏向时任省法制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局长娄小平报告此事,并提及酬谢之事。
    1997年5月11日,温志鹏收到叶世桂送来的一张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的活期储蓄存折,温志鹏向娄小平报告为40万元。次日,温志鹏自留1万元,并把1万元和打“埋伏”的20万元共21万元存放家中,其余39万元存银行供娄小平炒股。自1997年5月16日起,娄小平利用电话委托的方式在“冯雪飞”账户进行股票买卖,至1998年9月调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时,该股户资金经娄小平炒作已亏损21万多元。
    1997年5月16日,海南省法制局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娄小平在会上提出了同意将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属南滨农场的意见。后来根据省政府6月20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566公顷土地重新划归南滨农场。
    另外,娄小平个人财产中有85.3万元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点评:权钱交易,执法犯法,把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商品化,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不能容忍的,政府一定用法律来严格规范和量化公务员的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廉政、勤政,务实、高效。
  马升: 送戒指才能执行
     2004年11月26日,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曾浩荣的提请,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撤销马升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马升因受贿、巨额资产来源不明及玩忽职守,于2004年4月7日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马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追缴。
      马升案的起因是,香港辉景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辉景公司于1999年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对珠江公司的债权,价值7000多万元,包括查封珠江公司的东湖大酒店的经营管理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湖大酒店不予查封,仅将珠江公司价值3000多万元的“百万庄”别墅等物业执行给辉景公司。辉景公司申请查封东湖大酒店,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任执行庭庭长的马升迟迟不予决定执行。辉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庞前进认为,马升在缺乏理由的情况下不批准查封是等着要当事人“表示意思”。于是庞前进对辉景公司董事长刘辉说,马升要20万元才同意批准查封。  
    1999年12月的某天,刘辉与其女友带着5万元人民币和两枚钻戒到海口市一酒店,交给庞前进让其转交给马升。次日上午,庞前进将其中一枚价值2.6万元的钻戒带到马升办公室送给了马升。2000年8月8日,马升在辉景公司再次递交的申请报告书上作出了“应考虑查封东湖酒店三权”的批示。2001年10月14日,海南省高院查封了东湖酒店的承包经营权。  
    另外,马升以自己和儿子、外甥女等人名字在金融机构的6笔存款361.5万元人民币、1.1万美元、2.5万元港币,以及劳力士手表两块、雷达表1块、金项链1条等均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点评:法律是公正与正义的象征,但是,一旦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律师成了皮条客,那么,法律被践踏,公正被嘲弄。马升的堕落一方面说明法官自己要自重、自律,如果自己变得邪恶了,谁也救不了你。另一方面,就是要尽快完善制度,让坏人没有空子可钻,也让一些立场不坚定的法官减少违法乱纪的机会。
  陈大利:玩“案”自毁的法院院长
     2004年2月,三亚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陈大利因受贿罪,被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0年下半年,商人洪某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其与一研究所联营合作纠纷一案的判决,向三亚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找到时任三亚中院民庭庭长的陈大利,请求陈在审理该案时给予帮忙,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予重谢。陈大利让该案承办人判决时支持洪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洪某胜诉。该案由三亚城郊法院予以执行。该院从研究所执行回55万元后将该款予以冻结。  
    为尽快解封该款,洪某又找到陈大利。这时,陈大利已是三亚中院副院长,陈大利答应帮忙。双方商定解封后,洪某给陈大利15万元。2003年7月底,55万元解封,陈大利多次向洪某索要15万元。2003年8月19日,洪某按陈大利的约定上了陈的车。在车内,洪某将15万元送给陈大利,却被检察院干警当场抓获。  
    陈大利是逮到机会就捞钱。2003年4月30日,三亚市城郊法院就一件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至三亚市中院后,2003年7月,其代理人李某找到陈大利,送上3万元。陈大利便将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叫到办公室,提出了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意见。
    点评: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这一哲言与我们所说的“最大的腐败莫过于司法的腐败”有殊途同归之义。因此,治法官之腐必从治法官之“脑”开始,治法官之“脑”,又必让其将从事这一职业所必需的神圣感和使命感铭刻于心头、脑际。
  郭钦龙:买官卖官可以休矣
     2004年4月23日, 因收受28名国营农场有关负责人贿赂共计33万余元,海南省农垦总局原组织部长郭钦龙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所收受贿赂予以追缴。向郭钦龙行贿5万元人民币的原国营龙江农场党委副书记黄笃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郭钦龙,男,现年54岁,因涉嫌受贿于2003年11月18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拘留,同月28日被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钦龙自2001年2月2日至2003年11月间,利用其担任省农垦总局组织人事处处长和组织部长职务之便,收受原国营龙江农场党委副书记黄笃昌人民币5万元,及其他27名省农垦总局直属国营农场有关人员为提拔、工作调动等事由送给他的贿赂款共计28万余元。
    点评:要从根本上治理买官卖官的现象,关键在于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用民主、科学的选官制度来取代那种“以官选官”的官职资源分配模式,当某些人手中没有可以买卖的官职时,那种通过买卖官职步入仕途的渠道就会被堵死,买官卖官自然也就受到了限制。
  陈建学:外逃贪官看你能逃多久
     2004年12月16日,临高农业银行一营业所会计因与主任相互串通,贪污公款22万余元而被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而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原主任陈建学(后升任为中国农业银行临高县支行原副行长)却在2003年12月潜逃,现仍在通缉之中。
    2004年2月—3月份,临高县公安局与海南省公安厅曾先后发出通缉令,悬赏10万元捉拿陈建学。海南检察院、临高检察院和海南省农行组成了50多人的专案组对该案进行调查。据知情人透露,陈建学贪污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巨大,是临高县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案件。
    点评:经常性监督如果落到实处,也许陈建学的问题早就被发现了,为什么长时间做案的银行干部,还能得到提拔重用?陈建学的出逃,也许能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陈建学落入法网的日子已为时不远。
  王彦: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04年7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洋浦对系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办事处书记兼主任(副处级)王彦贪污、挪用公款、走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彦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彦于1997年9月至2000年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0次从新英湾办事处和洋浦经发公司借支公款共计212.65万元人民币,除擅自将其中的25万元人民币转借民建公司,潜逃时携带30万元人民币外,其余157.65万元人民币没有归还。王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自批自借公款212.65万元人民币后,非法将其中的187.65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96万元人民币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分文未还;新英湾办事处为了给本单位牟取利益,与他人合谋,为他人提供免税批文,共同骗取洋浦海关通关放行O号柴油14216.833吨,并进行虚假核销,致使他人在未经海关批准补充应缴税款的情况下将柴油倒卖牟利,偷逃应缴税款计7274182.86元人民币。
    后被告人王彦于2000年8月31日携带公款逃跑,在外逃过程中,曾化名刘军,在云南省瑞丽市长期隐姓埋名藏匿,至2002年3月26日被缉拿归案。除2000年9月新英湾办事处扣回被告人王彦工资及奖金3474.19元人民币,其余赃款未能追缴。
    点评:充分利用“一支笔”进行权钱交易,中饱私囊,是一些“一把手”蜕变的一个共同特点,我们的“一把手”是否都应该好好深思:手中的“一支笔”属于谁,该怎么用?切记“人姓党,财姓国,笔姓公”,才能避免“荣辱皆因一支笔,生死只为两样心”。
  伍庆瑶:寄生在“小金库”上的蛀虫
     2004年12月13日,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伍庆瑶因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罪并罚,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伍庆瑶当庭表示不服并要求提出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伍庆瑶被任命为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后,为了便于开支,其在征得其他副局长的同意后,决定在局里设立小金库,小金库资金由时任该局办公室副主任的周某保管,并由周某以其名在银行开了一个专用账户,小金库资金来源于该局开展“3·15活动”、“质量月活动”时参展企业上缴的费用、参展费及在查处违规商品过程中要求商家给予的赞助费。
    2003年12月,伍庆瑶以周某已不在办公室,继续保管小金库资金不合适为由,叫周某将小金库的余款取出交给他,再由他交给办公室。12月25日,周某将小金库余额3.9886万元全部取出,把账户注销,并将该款交给伍庆瑶,伍庆瑶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4年5月11日,海口市检察院传讯伍庆瑶调查该局设立小金库情况,伍庆瑶怕事情暴露,才将3.98万元交给局里的蒙美福,并让蒙美福作伪证,称该款是3月份交给他的。案发后,检察机关在蒙美福家提取3.98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伍庆瑶夫妇的存单共计人民币130.44万元,除去伍庆瑶夫妇生活消费支出和其它支出共计人民币48.4075万元外,伍庆瑶夫妇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有人民币82.6471万元,另有人民币47.7929万元,伍庆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点评: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违反规定搞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必然导致滥行开支、挥霍浪费、贪污侵占等腐败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资财的大量损失,破坏财经秩序,而且腐蚀干部,败坏党风政风。这起典型案件再次深刻警示人们,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深入反对腐败,必须坚决取缔“小金库”,严肃惩处寄生在“小金库”上的蛀虫!
  丰凯:贪欲难填走上权利膨胀之路
     2004年12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丰凯案进行二审开庭。当日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丰凯案罪与非罪展开了长达3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
    今年3月22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罪名一审判处丰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丰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丰凯历任海口市公安局刑侦处副处长、刑侦支队支队长,2001年7月任该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主管市公安局的刑侦、经侦工作。200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称,大量证据证明,丰凯利用职务之便为中乾公司石雪等人谋利,而中乾公司出面让上级公司大连证券有限公司做担保,向罗牛山公司提出借款为其弟炒股。向罗牛山公司借来的200万元最终转入了以丁有泉为名的股票账户里。之后,石雪等人安排某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一经理负责为丰凯炒股。丰凯受贿罪铁证如山,一审判决是公正的。公诉机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丰凯的辩护律师辩称,一审判决对丰凯不公正。丰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前后矛盾,200万元是借款而非受贿。上诉人丰凯也当庭翻供说,他自己没有以权下套借200万元炒股。辩护律师还请出了丰凯的弟弟丰某到庭为丰凯作证,证明200万元与丰凯无关,只是其弟公司向另一个公司的借款。请出证人作证,其目的是辩护人为丰凯作罪与非罪的辩护。法庭最后陈述时,丰凯痛心疾首地说自己工作有私心,一念之差就铸成了大错,给家人孩子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
    点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丰凯在法庭上“痛心疾首”也应证了那句古话“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且不论二审最终结果如何,作为执法者本应知法、守法,做维护法律的楷模,但为了私利,知法犯法,铤而走险,实不应该。
  吴淑华:黑手伸向群众救命钱
     2004年3月24日,原海口市琼山区民政局局长吴淑华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吴淑华原系中共海口市琼山区委员会委员,琼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经济问题,于2003年8月6日经海口市纪委批准被琼山区纪委“双规”,同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2004年12月4日,经报海口市纪委批准,吴淑华被开除党籍。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琼山区政府对吴淑华作出了行政开除的处分。
    吴淑华任职期间,与原副局长覃国强(已判刑)等人,自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利用工作之便,在低保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贿及私分救济款、低保金,挤占、挪用其他民政专项资金,并在工程、低保等工作中收受贿赂。
    法院审理认为,吴淑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5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万元,为他人谋取私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性质严重,在社会上影响极坏。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和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同时深怀爱民之心,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更要时刻警惕私欲膨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预防权力的腐败。
  作者:曹飏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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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陆4000外逃贪官海外生态调查》/罗牛山涉案贪官富荣武已潜逃海外
说明:见《凤凰周刊》2002年第30期(总91期)第12页至第13页《大陆4000外逃贪官海外生态调查》:
  “与广东一水之隔、人口不足600万的海南省则更是外逃贪官重灾区。海南省建省时间在全国最短,且不论那些逃亡的一般小厂长、经理,光轰动全国的厅局级逃亡贪官就有:海南省首任计划厅厅长李永生、海南省财税厅厅长刘桂苏、海南省工商管理局局长富荣武、海南省粮食局局长陆万朝等。1989年,海南省第一任计划厅厅长李永生因经济犯罪,潜逃国外。接任李永生的是当时公认办事能力强、有魄力的国家体改委城市改革试点司副司长姜巍。但4年之后(1993年10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姜巍因收受各种贿赂人民币12.3万元,美金1000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巍不是不想跑,也不是不能跑,只是没料到事情败露得如此之快。
  在海南,在不同的时间和人群中常听到各种讥讽官僚腐败的顺口溜,其中有一段流传很广,内容是:中国有个海南岛,六个厅长往外跑;三个市长坐大牢,两个处长卖情报。说的都是近年的事情,版本不同,说的也未必十分精确,但反映了大陆民间对海南官员腐败的不满情绪……”
  主要涉案人员: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富荣武为其罗牛山欺诈上市出具虚假的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法律文件,大肆进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案发后富已潜逃海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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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708)
标题:《“蛊惑公司”为何惧怕史美伦》/罗牛山欺诈上市已构成犯罪
说明:见《新财经》2001年5月1日出版/第5期(总第13期)第13页/重要揭示:
  “迄今为止,被法院判定欺诈犯罪的仅红光一家,但欺诈上市的并非红光一家。1994年6月26日成立的罗牛山,为使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在其公开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定向募集时的实际情况,并将公司成立时间提前到1993年10月15日。此外,类似的案例还有大庆联谊、ST中讯等。”罗牛山的行为已构成了证券欺诈犯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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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掩盖事实、高价增发--罗牛山背后到底有什么“猛料”!
说明:见《北京晨报》2002年1月24日第15版《掩盖事实、高价增发,罗牛山背后到底有什么“猛料”!》(全文见《纪念文选》)。
  
  《北京晨报》/2002年1月24日第十五版
  掩盖事实高价增发
  罗牛山背后到底有什么“猛料”!
  
  今年开市六个交易日,大盘大幅下挫了100多点,股民在市场里越来越没信心。如此市况之下,罗牛山这家海南农业上市公司却在1月11日信心十足地发布增发公告,增发价格下限为4.99元,而其当日的收盘价仅为5.35元,有人惊呼:真佩服罗牛山圈钱的勇气!一时间,罗牛山背后到底有什么“料”,竟敢逆势“高价”增发,承销商是否会借增发之机成为公司大股东也成了市场关注的焦点。若不是一封发自重庆的信,谁也想不到罗牛山增发的招股说明书里面居然还有虚假陈述!
  来信的是一位罗牛山的原高层管理人员,信里就罗牛山增发提出两点质疑:一是罗牛山披露的定向募集设立的批准文件是虚假的、编造的;二是罗牛山定向募集的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是虚假的。信中还提到罗牛山虚增上市前三年的利润等行为。是否确有其事?我们到中国证监会网站一查,果然在证监会公告一栏里找到这样一份材料:《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根据这份《处罚决定》所说,罗牛山是1993年11月经海南省证券委琼证[1993]85号文批准,于1994年6月26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375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该公司实际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占总股本的14.8,违反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关于“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的2.5”的规定。1996年12月,该公司被海南省确定为上市预选企业。为掩盖上述事实,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罗牛山将成立时间提前到1993年10月15日,并调整了总股本和股权结构。处罚决定发布的时间是1998年5月6日。如此重要的信息,翻阅公司的公告,历年的中报、年报,却都没看到一个字的相关记录。
  或许公司曾经公告过,但被人们遗忘?记者拨通了该上市公司的电话,一位接电话的女士表示因时间太长,已记不清楚了,让找董秘,而记者与公司董秘一直也没能联系上。记者打开罗牛山2002年1月11日的增发招投说明书,里面仍然写着公司“经海南省证券委员会琼证字[1993]2号文批准于1993年10月15日成立。”股市现在正流行“纠错”,但罗牛山却依然在重复五年前所作的虚假陈述,一错再错。
  事情过去多年,似乎纠缠一个上市时间已无必要,但为了上市而更改自己的出生日期,罗牛山把“圈钱”二字写在了脸上,而写下这两个字的公司主要高层人士除了受到警告处公外,一直未曾更换。若干年后,罗牛山怀揣着“案底”,却出人意料地成为2002年众多等待增发的上市公司中的第一家。为何增发的会是它?记者在公司增发的网上路演中,找到了公司高管人员付永进给出的答案:因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入世WTO工程,时间紧。”由此推想,中国加入WTO后,最紧要的任务便是加工面粉了?而十几位熟悉罗牛山的证券公司研究人员对此大都摇头称“想不通”:业绩一般,形象极差,是市场中有名的庄股。更有人断言,这家公司或许迟早会出问题。而其中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罗牛山虽说是一家海南公司,但腰杆硬得很。
  股市下跌大半年,那是挤二级市场泡沫;新股发行市盈率都被控制在了20倍之下,这是在挤一级市场泡沫。罗牛山在1997年以各种手段实现上市圈钱的第一目标之后,1999年1月以每股8元实施配股,如今又在股价从去年初的8.69元,一路跌到了近期的4.98元之时,还想以4.99元/股的增发价榨干股东的最后一滴血。公司各方人士不仅都对这次增发充满信心,面对低迷的股价,路演中还屡屡提到希望投资者变投机为投资,董事长吴伟雄对公司股价定位的看法甚至是“价格偏低”。但是,对一个上市时动机不纯、不曾正式披露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为此道歉,并且五年里给予股东真实的回报仅有0.12元/股的公司,我们又怎能轻易地相信它的未来呢?罗牛山前两年每股只有0.16元的收益,2001年的中期收益不过0.064元/股,按此推算,年收益也不过0.15元而已,增发的最低市盈率达到了33倍,远超过了新股发行的市盈率。二级市场泡沫在减少,本已让人承受不了,一级市场却还在“吹泡”,简直让罗牛山的股东无处可逃。幸好大家还有最无可奈何的一招“用脚投票”。看看昨天的发行公告:虽然增发后不作除权处理,投资者认购仍不足四成。有股民调侃,或许自此以后的罗牛山会更名为“罗熊山”。
  银广夏倒塌了,蓝田的头被抓了。在罗牛山网上路演时,有一位叫“一丁”的网民留下这么一句话:希望人民的血汗钱能够真正流到好的公司去。不知这一次,他的美好愿望会不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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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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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之《罗牛山调查》1
说明:见《南方都市报》2002年3月10日(C59至C63版)/涉嫌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案值7.65亿元(全文见《纪念文选》)/主要章节:罗牛山造假历程(C59版)
  ·虚构“出生日期”;·虚构股东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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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之《罗牛山调查》2
说明:见《南方都市报》2002年3月10日(C59至C63版)/涉嫌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案值7.65亿元(全文见《纪念文选》)/主要章节:罗牛山造假历程(C60版)
  ·利润造假;·虚构海龙公司;·罗牛山“能量”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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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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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之《罗牛山调查》3
说明:见《南方都市报》2002年3月10日(C59至C63版)/涉嫌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案值7.65亿元(全文见《纪念文选》)/主要章节:圈钱法一、在2002年实施增发之前,罗牛山公司至少存在4个亿以上的资金去向不明,自有资产左手倒右手(C6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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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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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之《罗牛山调查》4
说明:见《南方都市报》2002年3月10日(C59至C63版)/涉嫌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案值7.65亿元(全文见《纪念文选》)/主要章节:圈钱法二、非法狂增内部职工股;圈钱法三、虚构分红六倍,骗取巨额利润分配(C62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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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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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270)
标题: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之《罗牛山调查》5
说明:见《南方都市报》2002年3月10日(C59至C63版)/涉嫌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案值7.65亿元(全文见《纪念文选》)/主要章节:重组动作接二连三,挽回形象难上加难,罗牛山自救三板斧;谁在坐庄罗牛山?(C63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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