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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692)
标题:鼎力举报、合力肃贪/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
说明:见《重庆晚报》2002年3月9日第5版至第6版新财富周刊《胥中钊--与罗牛山犟到底的重庆男人》(请点击本网站《纪念文选》)
  特别提示:
   1、胥中钊原为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首届董事会秘书长、证券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2、自1997年5月21日起至今,胥中钊就罗牛山(深交所证券交易代码000735)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违法、违规、违纪的腐败问题(涉嫌经济犯罪案值7.65亿元)、对反腐败举报人、证人胥中钊、杨明弘之子胥杨的买凶报复谋杀案,鼎力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举证。
   3、1998年1月应中国证监会的邀请,胥中钊从海口赴北京参加了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的罗牛山案“北京听证会”。在此之前的1997年6月、7月,中国证监会曾两次组成罗牛山案稽查专案组,从北京赴海南进行专案调查取证。
   4、1998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查字[1998]42号文、43号文对罗牛山案进行了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证监查字[1998]42号、43号,请点击本网站《纪念文选》)。
   5、1998年8月11日,胥中钊之子胥杨在重庆被腐败份子买凶报复谋杀致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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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信息披露挤牙膏,罗牛山造假圈钱手段更高》
说明:见《中国证券市场周刊》2002年3月18日专题报道《信息披露挤牙膏,罗牛山造假圈钱手段更高》/涉嫌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案值7.65亿元(全文见《纪念文选》)
  信息披露挤牙膏 罗牛山造假圈钱手段更高
  http://business.sohu.com/
  [ 皮海洲 ] 来源:[ 中国证券市场周刊 ]
  
  针对南方某报对罗牛山造假历程及圈钱法则的报道,3月13日,罗牛山公司发布公告,对此报道进行澄清与说明。笔者认真地对照着阅读了这家报纸的报道及该公司的公告,孰是孰非本人无法确认,但罗牛山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实在叫人不敢恭维。到底是一家收购了海南牙膏厂的企业,就连这信息披露也如同挤牙膏似的,挤一下出一点。
  1.你不挤,它不出。不论是南方某报的报道还是罗牛山公司的公告,对于罗牛山公司的资产都使用了大量的篇幅。如果罗牛山公司的澄清公告属实的话,那么,报纸对罗牛山公司回购自己原有资产的报道就是一种误会了。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误会",运用罗牛山公告中的语言是:“公司在成立之初与控股股东海口市国营罗牛山农场及主管单位海口市罗牛山农业综合开发区合署办公,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完全实现‘三分开’,从而导致新闻宣传方面经常对有关项目和资产的归属以及各种经营行为的主体界定不清,表述不一。"然而,1996年罗牛山公司就依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精神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及重新登记。这么多年都过去了,罗牛山公司为何不对相关事宜进行公告,以致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因为没人来“挤",也就不公告了,由此类推,罗牛山还有多少事情是由于没人来“挤"而一直隐瞒的呢?
  2.挤一下,出一点。可以说罗牛山这则公告本身都是被南方某报“挤"出来的。这也难怪,在罗牛山公司那些董事们的眼中,就是被证监会查处这样的重大事件,也只是“内部通报,故未公告",那么除了配股与增发这种需要“外面"投资者出钱的事情需要公告外,也就没有什么值得公告的了。大概这也就是罗牛山公司上市前股本变动、股权结构调整、成立时间、资产演变、利润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一直都未对外公告的原因吧。幸好有南方某报这么一“挤",总算是挤出了某些真相:如弄虚作假上市、私自增发大量内部职工股、中国证监会对罗牛山公司的查处、公司部分资产的变迁等。
  3.挤了,还有没出来的。南方某报上的文章,对罗牛山公司虚增利润、骗取巨额利润分配、虚构6倍分红并导致公司1500万元现金流失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报道。然而,罗牛山公司却在澄清公告中对这些问题只字未提,莫非是罗牛山公司“默示"认可了?此外,罗牛山公司“关于海口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也难以消除投资者心中的疑团。虽然说明了“海口农贸批发市场"与“海口农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区别,但这两者与公司1998年配股投资海口农贸批发市场(也称“海南热带农产品市场中心")之间又是怎样一种关系呢?并且根据1998年12月31日公司公布的配股说明书,该项目建设期3年,建成投入使用后将成为公司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如今3年已过,该项目进展到底如何?
  4.挤出来了,也许还不一定管用。比如,罗牛山的“出生日期",中国证监会早在1998年5月就给“挤"出来了,确定罗牛山的成立之日为1994年6月26日。可在对外的公告、报告中,该公司却始终按虚构的“出生日期"作宣传。就是在今年1月11日刊发的《增发招股意向书》上,该公司依然把公司的注册时间登记为1993年10月15日。在后来银河证券为此次增发组织的网上路演上,有网友就此向罗牛山公司董事长吴伟雄发问,吴竟以“公司疏忽没有来得及纠正"而一言带过。此次罗牛山的“生日问题"虽然再次被南方某报给“挤"了出来,可罗牛山却在公告中声称,“以后公司成立时间能否变更,待公司请示有关部门后再作处理"。看来这“生日问题"有望继续拖延下去。
  2002年3月18日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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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之《五问罗牛山》
说明:见《证券市场周刊》2005年10月17日《帐目不明,两亿元应收款不见踪影:五问罗牛山》/涉嫌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案值7.65亿元(全文见《纪念文选》):
  帐目不明两亿元应收款不见踪影:五问罗牛山
  www.hexun.com 【2005.10.17 11:49】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证券市场周刊》特别声明:《证券市场周刊》网络版版权已授予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拥有最终解释权。各报刊、网站凡转载《证券市场周刊》网络版文章,均需事先获得和讯网许可。和讯网保留法律追索之权利。和讯网联系电话: 85650826 电子信箱:news2@hexun.com】
  【作者:张彤】
  
    批发市场业务、稻米、蔬菜、饲料、汽车等收入哪里去了?募集资金去向真实吗?教育投资为何不并表?两亿元应收款哪里去了?
  
    日前罗牛山(000735)公告称,台风“达维”将对它2005年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据估算,损失在数百万至千万元之间。
    然而,“达维”相比罗牛山近年来数亿元投资的多个项目不见收入,公司数亿元的资金去向不明,只是小巫见大巫。
  
  疑问之一:批发市场业务收入哪里去了?
  
    海南热带农产品市场中心是罗牛山利用1999年配股募集资金建设的项目,最终投资额1。42亿元。其中的生猪市场、三鸟市场、果蔬市场及配套设施于2001年就已经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2001年时生猪交易市场的年交易额就已经达到了近5亿元,三鸟批发市场日交易额约50万元,果蔬批发市场日交易额约35万元。
    如此火热的农产品市场却并没有给罗牛山带来应有收益,2001年海南热带农产品市场中心项目总体收益仅400万元,而当时三鸟批发市场的承包收入为400万元,按此判断,除了三鸟批发市场获得的400万元承包收入外,生猪交易市场和果蔬批发市场竟然没有收入。
    农产品批发市场业务毛利率很高,比如农产品(000061)近年来的类似业务年均收入在3亿元左右,毛利率高达75左右。然而在罗牛山2002年之后各期财务报表中,根本就找不到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业务相关的收入。
  
    疑问之二:稻米、蔬菜、饲料、汽车等收入哪里去了?
  
    2005年半年报显示,罗牛山的主营业务收入共有5项,分别为生猪、鲜蛋及鸡、商品房及工程施工、面粉及麦糠、其他。其中,前四项都不可能是批发市场业务,那么批发市场业务是不是包含在“其他”收入之中呢?
    我们不妨先来看一看罗牛山近些年的一些投资情况。2000年时,罗牛山通过了投资组建海南中海香稻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自筹投资3000万元用于种植加工香稻米项目,目前罗牛山持有海南中海香稻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合并其报表,但在罗牛山的收入中并没有与稻米相关的收入。
    罗牛山曾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了海口市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实际投资额超过3640万元,但目前公司的收入之中并没有与蔬菜相关的收入。
    在2000年之前,罗牛山曾经每年有数千万元的饲料收入,然而2000年之后公司的饲料收入却突然消失了,截至2005年6月30日,罗牛山至少有4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涉及饲料业务,那么饲料收入哪里去了呢?
    2003年,罗牛山称将利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投资海南爱华汽车广场项目,2004年年报显示投入资金至少在5468万元以上,该项目早已建成并使用,但在公司的报表中同样不见与之相关的收入。
    可以看出,罗牛山目前不见了的收入不仅只是批发市场业务,稻米、饲料、蔬菜、汽车等收入都已经离奇消失,2005年上半年公司的“其他”收入仅335。3万元,难道上述这些投资总额近3亿元项目的收入都包含在这335。3万元之中吗?
  
    疑问之三:募集资金去向是否真实?
  
    2002年,罗牛山通过增发募集资金4。99亿元。公司称,其中22450万元投入到了海南洋浦海发面粉加工厂项目。
    罗牛山持有海发面粉厂95的股权,实际投入金额为22450万元,因此海发面粉厂的总资产至少应在22450万元以上,但截至2004年12月31日,海发面粉厂总资产仅有20254。57万元,较罗牛山的投入相差2195。43万元,即使考虑到当年海发面粉厂的895。25万元亏损因素,仍有1300。18万元差距。
    罗牛山共有两个面粉厂,在海发面粉厂投产之前,2003年面粉及面糠收入为4195。5万元,而海发面粉厂投产之后,2005年上半年罗牛山的面粉及麦糠收入为1912。39万元,不仅收入没有任何增加,同时毛利率降为负值,2。25亿元的投资就这样打了水漂。
    除投资海发面粉厂外,截至2004年12月30日,罗牛山还将1。6亿元的募集资金投入到了30万头商品猪生产基地项目(下称30万头猪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入为9234万元。
    然而,2004年年报在建工程一栏却显示,公司的30万头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仅有4724。1万元,这和公司所称的募集资金已经投入了1。6亿元存在较大的差距。截至2005年6月30日,罗牛山30万头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仅有6224。1万元,工程进度仅仅完成了39,那么公司1。6亿元都投到哪里去了呢?
  
    疑问之四:教育投资为何不合并报表?
  
    罗牛山在教育产业上投入了巨额的资金,海口景山学校和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是罗牛山控股的两家学校,注册资本分别为5580万元和6195万元,罗牛山分别占96。6和66。7的股权。据公司网站显示,景山学校现有学生2500余人,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7000余人,规模都不算小。奇怪的是,罗牛山多年以来一直都没有合并两家学校的报表。
    目前,两校的资产状况出现诸多疑点。比如截至2003年年末,两校净资产分别为6508。98万元和6189。58万元,2004年两学校的净利润分别为257。91万元和606。57万元,罗牛山的年报显示,两学校都没有进行分红等,因此两学校2004年年末的净资产分别应该为6766。89万元和6796。15万元,但罗牛山在2004年年报中却称二者的净资产分别为6654。13万元和7411。86万元,那么其中的差额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公司并表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疑问之五:公司两亿元应收款哪里去了?
  
    截至2005年6月30日,罗牛山的其他应收款高达两亿元,然而公司竟然没任何解释,而实际上早在1999年时罗牛山巨额的其他应收款就已经出现,近年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平均一直在两亿元以上,最高时曾达到了2。74亿元。公司的资金究竟被谁占用了呢?
    2004年年末,罗牛山公告称,大股东罗牛山农场整体资产和债务移交给了罗牛山投资公司,罗牛山投资公司从而成为了罗牛山的实际控制人,而罗牛山董事长邓传明等高管目前共持有罗牛山投资公司近36的股权,其中董事长邓传明出资高达500万元,这个数字对于一个国营企业的高管来说可谓不小,按其工资计算并没有出资能力,那么此次管理层收购是否有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呢?
    罗牛山两亿余元的资金究竟哪里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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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693)
标题:湖南省湘潭市黄静命案·重庆市巴蜀中学胥杨命案,不同的案例,相同的双膝关节后窝(国窝)损伤比对证据之一
说明:经湘潭市公安局尸检初次鉴定,湖南省公安厅重新鉴定、复核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复核鉴定确认:“被鉴定人黄静双膝关节后窝、国窝损伤不能自我形成,符合他人形成,为被告人姜俊武所为”。
  本页照片及证据来源于:
  1、湘潭市公安局2003年3月6日潭公尸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第8页。
  2、湖南省公安厅2003年5月7日(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6月8日(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关于湘潭黄静死亡的复核鉴定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年7月2日最高法院司鉴医字(2004)第066号《法医学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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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695)
标题:湖南省湘潭市黄静命案·重庆市巴蜀中学胥杨命案,不同的案例,相同的双膝关节后窝(国窝)损伤比对证据之二
说明:经多方咨询,“被害人胥杨双膝关节后窝(国窝)部圆形、椭圆形、凹槽形挫、擦伤,伴表皮剥脱、缺损性损伤(见照片右),符合他人形成,为外来他人践踏、蹬踏形成,被害人不能自我形成。”
  根据《GA/T150-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国家标准的规定,死者为他缢、他杀。公安机关在尸检初次鉴定、重新鉴定中,对该处损伤予以漏检,已构成了重大错鉴,应依法进行尸检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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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709)
标题:公安机关尸检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所揭示的损伤数目与客观实际存在重大差错对照表
说明:1、1998年9月7日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法医技术室)在出具的法咨鉴D(98)第01019号《胥杨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初次鉴定报告)中,仅揭示五处生前损伤,仅占应检十二处生前损伤的42,漏检了七处生前损伤,漏检率58,已构成了重大漏检、错鉴,应当依法重新鉴定。
  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案发将近六年后的2004年5月26日,当天接受委托、当天就受理、当天就出具的[2004]公物证鉴字337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重新鉴定报告)中,仅揭示一处生前损伤,仅占应检十二处生前损伤的8,漏检了十一处生前损伤,漏检率为92,已构成了重大漏检、错鉴,应当依法复核鉴定。
  3、重庆法医学会法咨鉴D(98)第01019号初次鉴定称:“死者五处损伤,无抵抗及搏斗伤之表现。死者为缢死,系生前上吊窒息死亡。”(注:未认定是自缢?他缢?)/1998年9月7日出具。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04]公物证鉴字3378号重新鉴定称:“未发现死者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过程中有他人参与的证据。死者为自缢。” /2004年5月26日出具。
  5、被害人家属、江北区公安分局、重庆法医学会分别掌握的三盒/套尸表生前损伤录相带、照片却证明:“死者全身十二处损伤,均为抵抗、搏斗、暴力损伤,死者自缢不能形成,死者纯属他缢、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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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714)
标题: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6月29日就同意尸检复核鉴定,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请求协助函》
说明:被害人胥杨的父母亲胥中钊、杨明弘请求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依法履行尸检复核鉴定委托权的法定职责,依法出具《尸检复核鉴定委托书》,依法定程序直接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更名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受理对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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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715)
标题: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2005年7月5日就同意尸检复核鉴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咨询函》
说明:被害人胥杨的父母亲胥中钊、杨明弘请求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依法履行尸检复核鉴定委托权的法定职责,依法出具《尸检复核鉴定委托书》,依法定程序直接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更名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受理对胥杨死亡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的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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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716)
标题: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编造“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的虚假事实
说明:1、经调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没有任何人口头答复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应依法定程序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复核鉴定不存在困难。
  3、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应依法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出具《尸检复核鉴定委托书》,而不是《咨询函》。
  4、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和机构介绍(最高检机构改革快递)
   网址:http://www.shtvu.edu.cn/law/nr.asp?id=307
   2000年12月5日 13:41 检察日报正义网
  
   引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已经实施完成。
   内设机构的主要变化:
   1、原审查批捕厅——侦查监督厅
   2、原审查起诉厅——公诉厅
   3、原法纪检察厅——渎职侵权检察厅
   4、原法纪检察厅——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诉检察厅
   5、原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6、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直属鉴定机构)
   7、新增职务犯罪预防厅
   证据来源:2000年12月5日13:41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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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717)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铁证之一
说明: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明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却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编造“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的谎言。这是极其错误的。
  被害人父母胥中钊、杨明弘不服1998年9月7日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法医技术室) 尸检初次鉴定仅揭示五处损伤,漏检七处损伤,漏检率百分之五十八,不服案发近6年后的2004年5月2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尸检重新鉴定仅揭示一处损伤,漏检十一处损伤,漏检率百分之九十二,申请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尸检复核鉴定,但公安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回复公安机关发出的《咨询函》”为由,拒绝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进行尸检复核鉴定,以此来逃避虚假鉴定.隐匿他缢.他杀证据.作伪证.妨害司法公正的法律责任及错案责任追究。
  证据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本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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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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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www.spp.cn  2006年07月20日 11:02:26  来源: 作者:
   【背景色 】  
  
  一、主要职能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为检察工作提供各项专业化技术服务的职能部门。
  (一)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研究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制订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发展规划,制订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细则、规定。
  (二)负责检察信息网络的规划、指导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勘验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协调与指导。
  (四)承担高检院及下级人民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
  (五)负责检察系统检察技术信息科研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检察机关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与攻关;研制、开发适合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特点的仪器设备与选型;负责需高检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国检察技术信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有关工作;负责检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资格的考核、审查和认证工作。
   (七)开发、研制、推广检察技术的研究成果,对外提供技术服务。
   (八)负责其他应由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设3个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科研管理处的牌子,并使用相应的印章)
  负责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调研。负责起草文件,综合、处理有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情况资料,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内部文件;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承办中心人员的职称、工资、奖励、福利、考核、 任免、调配等相关事宜;负责检察系统检验鉴定人员的资格考核、审查、认证工作,负责迭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的受理登记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科研经费的使用与分配以及科研成果的开发、推广;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与保密工作。
   (二)检察信息技术处(挂高检院信息化办公室的牌子,使用相应印章)
  承办国家检察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组织进行总体设计;制订相关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制订网络管理、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承担检察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研制、开发、推广、维护和修改升级工作;承担国家检察信息系统和高检院机关网络核心设备的论证、选型及相关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高检院机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高检院和检察机关的通信网络系统的管理,承担一级专线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检察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体系的建立、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对检察机关、试点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指导;负责组织对检察系统计算机和通信人员的岗位和技术培训,组织检察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承担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
  检察信息技术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三)检察技术处
  承办对检察系统技术鉴定工作的指导的相关事项;制订检察技术工作规划和建设方案;组织并承担全国检察系统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参加有关的“会检”鉴定;协助有关部门对承担受理的重特大疑难案件中有关视听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工作;承担有关科研项目的研究与攻关;研制开发适合检察技术工作特点的仪器设备;开展检察技术学术研讨;组织承办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事项。
  三、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办公室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检察信息技术处编制21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3名,总工程师1名;检察技术处编制20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4名。
  
  主任:吴松寿
  
  副主任:王雪梅江一山 幸生
  
  【关闭窗口】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 香港廉政公署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010-65209114(查号台) 65252000/65592000(举报电话)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站信箱:web@spp.gov.cn
  本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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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718)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铁证之二
说明: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明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却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编造“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的谎言。这是极其错误的。
  被害人父母胥中钊、杨明弘不服1998年9月7日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法医技术室) 尸检初次鉴定仅揭示五处损伤,漏检七处损伤,漏检率百分之五十八,不服案发近6年后的2004年5月2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尸检重新鉴定仅揭示一处损伤,漏检十一处损伤,漏检率百分之九十二,申请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尸检复核鉴定,但公安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回复公安机关发出的《咨询函》”为由,拒绝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进行尸检复核鉴定,以此来逃避虚假鉴定.隐匿他缢.他杀证据.作伪证.妨害司法公正的法律责任及错案责任追究。
  证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本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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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册号:78744)
标题:鼎力举报、合力肃贪/罗牛山腐败案、买凶报复谋杀案
说明:见《重庆晚报》2002年12月28日第13版《2002·我们一起走过--与罗牛山犟到底的男人》/年终专稿全文如下:
  3月9日
  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倔犟的重庆男人胥中钊和上市公司罗牛山展开了力量对比悬殊的较量。4年斗争的结果是--倾家荡产,17岁的儿子在家中离奇“缢死”。媒体抛出胥的举证材料后,罗牛山停牌交易一天,董事会就公司违规行为公开致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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