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黄静命案·重庆市巴蜀中学胥杨命案,不同的案例,相同的双膝关节后窝(国窝)损伤比对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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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湘潭市公安局尸检初次鉴定,湖南省公安厅重新鉴定、复核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复核鉴定确认:“被鉴定人黄静双膝关节后窝、国窝损伤不能自我形成,符合他人形成,为被告人姜俊武所为”。
本页照片及证据来源于:
1、湘潭市公安局2003年3月6日潭公尸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报告书》第8页。
2、湖南省公安厅2003年5月7日(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6月8日(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关于湘潭黄静死亡的复核鉴定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2004年7月2日最高法院司鉴医字(2004)第066号《法医学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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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2006/10/9 15:51:03 浏览: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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