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4000外逃贪官海外生态调查》/罗牛山涉案贪官富荣武已潜逃海外
■■
见《凤凰周刊》2002年第30期(总91期)第12页至第13页《大陆4000外逃贪官海外生态调查》:
“与广东一水之隔、人口不足600万的海南省则更是外逃贪官重灾区。海南省建省时间在全国最短,且不论那些逃亡的一般小厂长、经理,光轰动全国的厅局级逃亡贪官就有:海南省首任计划厅厅长李永生、海南省财税厅厅长刘桂苏、海南省工商管理局局长富荣武、海南省粮食局局长陆万朝等。1989年,海南省第一任计划厅厅长李永生因经济犯罪,潜逃国外。接任李永生的是当时公认办事能力强、有魄力的国家体改委城市改革试点司副司长姜巍。但4年之后(1993年10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姜巍因收受各种贿赂人民币12.3万元,美金1000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巍不是不想跑,也不是不能跑,只是没料到事情败露得如此之快。
在海南,在不同的时间和人群中常听到各种讥讽官僚腐败的顺口溜,其中有一段流传很广,内容是:中国有个海南岛,六个厅长往外跑;三个市长坐大牢,两个处长卖情报。说的都是近年的事情,版本不同,说的也未必十分精确,但反映了大陆民间对海南官员腐败的不满情绪……”
主要涉案人员: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富荣武为其罗牛山欺诈上市出具虚假的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法律文件,大肆进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案发后富已潜逃海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修改
设置
上传:2006/10/10 10:30:42 浏览:241
|
|
|
|
|
| 相册评论 | | 杀牛人:杀牛人(评论于2007/9/15 1:23:57) | | 杀牛人:杀牛人(评论于2007/9/15 1:20:27) | | 杀牛人:杀牛人(评论于2007/9/15 1:16:32) | |